10月19日,高先生将救人视频打码后重新发布,并表示其打马赛克重新发布视频的目的,就是想自证清白。在高先生看来,首版视频中全程无法清晰看到被救女子的面部,没有侵犯她的肖像权。高先生自述为了救人脚底划伤、丢失价值800余元的耳机。事情发展成这样,让人非常寒心。同时,高先生也明确表示,“将来如果再遇到这种情况,自己还是会选择去救人的”。
高先生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了对被救者肖像权的侵犯,被救者依法有权要求删除。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核心是“可识别性”,而非“高清正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定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法律认定的关键在于该形象是否能指向“特定自然人”,即“可识别性”。
毕强律师解释称,高先生认为“全程无法清晰看到被救女子的面部”,但这不等于无法识别。如果通过视频中的体貌特征、衣着、发型、事发场景等综合因素,能让熟悉她的人(如亲友、同事)辨认出是她,那么这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从事后被救女子举报的行为看,说明该视频的辨识度足以让她本人确认身份,也就满足了“可识别性”的条件。
此外,毕强律师强调,该行为还可能同时侵犯了隐私权。跳河被救,无论原因为何,对被救者而言通常是极其窘迫、狼狈甚至涉及个人重大创伤的事件。这种经历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叁十二条定义的“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将这一过程公之于众,极易引发对被救者私生活的揣测和“二次伤害”,这同时侵犯了其隐私权。
毕强律师认为,高先生救助落水女子,是典型的“无因管理”行为。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无因管理”。该条明确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叁条也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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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娜妹 2025年10月23日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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