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闫某某开启自动驾驶功能后可以减轻对公共安全危害的意见,法院认为,经查,现阶段自动驾驶在我国处于试点、示范应用阶段,各地对申请自动驾驶主体、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级别及试点、示范区域均有不同的限制性规定,闫某某被查获时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现有证据未显示其车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被查获时已开启该功能,即便其已实际开启,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亦显示该车辆对驾驶员的依赖性较高,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启用驾驶辅助功能属驾驶行为,驾驶人仍应承担责任。”该案审理法官姬广胜表示,根据2022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等相关规定,启动辅助驾驶功能后,驾驶主体并未变更,车辆驾驶仍然高度依赖驾驶人。该案中,闫某某作为第一责任人,罔顾醉酒导致的控制能力及操作能力下降的危险,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导致的危险状态并未减弱。因此,启动自动驾驶不能成为对闫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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