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办法》中纳入监管的油气管网设施包括哪些?《监管办法》第叁十五条明确规定,油气管网设施是指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公共服务的设施,包括管道、储存及其他配套和附属设施,不包括与陆上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发备案项目整体配套的集输管道(井口集输至处理厂、净化厂的内部管道等)、井间管道、海上平台到陆上终端连接管道、石化公司厂区和机场辖区内管道、化工品管道、城镇燃气设施、加油站。具体而言,监管范围不仅包括国家管网集团运营的油气管道、尝狈骋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设施,还包括油气央企、地方国企、民营公司等各类主体运营的油气管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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